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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法2.0-疫情新常态下时尚法发展的机遇与挑战”第二届中国时尚法论坛综述

2020-12-09  点击:[]

“时尚法2.0 — 疫情新常态下时尚法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第二届中国时尚法论坛综述

 

 

          20201030日,由浙江理工大学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主办,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Kilpatrick Townsend & Stockton LLP)协办的以“时尚法2.0 疫情新常态下时尚法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时尚法论坛成功召开。来自国内外时尚和法律行业的品牌代表、专家、律师等参与了本次论坛,共同探讨在疫情新常态的背景下时尚法如何发展、创新、升级,以帮助时尚行业、品牌和企业应对变化。本次研讨会采用Zoom线上会议方式,并通过bilibili同步直播,同时在线参会人数近千人。


第一部分:欢迎致辞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理工大学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中方所长 王健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理工大学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中方所长王健教授主持。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陈文兴校长,浙江理工大学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外方所长、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Sindy Ding-Voorhees (丁文锦)律师、浙江理工大学学报副主编唐志荣主编致开幕辞。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陈文兴

    陈文兴校长代表学校对参会人员表达了欢迎与感谢,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我校在时尚产业领域的特色优势,并着重介绍了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作为中国首个研究时尚法的学术平台的价值,指出在疫情全球蔓延背景下,本次线上研讨会集聚专家、学者等共同探讨时尚与艺术法的法理与法律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并期望本次时尚法论坛能为疫情常态化的时尚行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法律保障。

 

浙江理工大学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外方所长、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 丁文锦


   丁文锦律师对什么是时尚法以及第一届时尚法论坛的内容作了简要回顾,指出时尚法是依托于服装饰品行业,以产品的生命周期为主线,处理从设计、制造到销售等所有产业链中的产业法。她还指出时尚法所涵盖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这也是我们讨论它的发展升级的必要性所在。她结合执业中遇到的中国品牌在美发展的案例以及纽约市律师协会时尚法委员会等机构在疫情期间为时尚行业做出的实际贡献,介绍了本次论坛的四大主题的选取背景及意义。同时,丁律师作为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外方所长对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参与表示感谢。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主编 唐志荣

    唐志荣主编向大家介绍了《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的时尚法专栏及相关投稿事项,指出时尚法专栏于201910月创立,是国内首个以聚焦时尚产业发展流程的法律保障的专栏,该专栏也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进行了专门的介绍。唐主编热切欢迎各界向时尚法专栏积极投稿。




第二部分: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部分由丁文锦律师主持, Vogue Business in China 执行编辑潘奕羚女士与美国Nixon Peabody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尚法实务团队主席,美国洛约拉法学院 (Loyola Law School) 法学教授Staci Riordan教授,分别以“中国2020年时尚产业业态观察”、“美国时尚法2020年发展分享”为题作了精彩的主题演讲。

(一)中国2020时尚产业业态观察

 

Vogue Business in China 执行编辑 潘奕羚

潘女士通过行业观察,分析了新冠疫情对时尚产业的影响及发展趋势。随着全球不同地区新冠疫情控制程度的变化,中国已经从最早的疫区转变为最早恢复生产生活的地区,中国的快速恢复给全球时尚产业带来了希望。潘女士提出疫情给奢侈品产业带来的重大改变之一在于促进了数字化发展,特别是零售电子端变化。其次,消费者呈现出的人群画像,特别是95后群体会对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国时尚格局,也会对全球时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在时尚产业,IP联名合作现象增加。时尚品牌联名合作过程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和保护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领域。

新冠疫情对中国造成了许多影响,并改催生了新的发展趋势。新冠刚爆发时,中国市场的时尚产业瞬间陷入巨大不确定,许多时尚品牌开始暂停中国品牌活动。而4-5月份后,疫情发生了调转,海外市场受挫,中国市场则发展态势良好,当然其中需要考虑到底是,中国奢侈品市场的消费恢复,也和国内消费者无法去海外旅行消费有关,因为中国消费者的时尚奢侈品消费,很大一部分发生在海外,如今却被国内吸收。

疫情促进奢侈品产业的数字化。后疫情时期的中国对时尚产业有重要地位。一些趋势在不断演变发展中。1. 零售电子端变化。国际时尚品牌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多奢侈品意识到,想要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就必须进入电子商务平台。2. 奢侈品进入直播成为新常态。尤其是一些轻奢品牌,陆续进入了直播间。但对于高端奢侈品而言,这种营销需要谨慎,否则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大跌。3. 降价打折情况增加,尽管降价会构成消费购买力。降价能快速提高需求,但长远来看会对品牌资产构成影响,所以二季度的时候打折很多,但三四月份则转向通过宣传来促进消费。

特别令人关注的是消费者呈现出的人群画像,以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和自身性格经历所形成的95后群体将会对很大改变中国时尚格局,也会对全球时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原因在于,95后对上一代人的时尚观不同,上一代认为时尚是在满足了生存需要后的发展与享受需要,而这一代消费者则多因出生于中产以上家庭,而有更多精力追求时尚。同时其文化多元形态及发展也是其区别于前代的特点。

最后是时尚IP的联名合作现象增加。IP的联名合作以往已有之,但是今年呈现井喷式上涨态势。品牌合作形式有品牌间联名,品牌与名人联名,品牌与虚拟形象间联名,品牌与文化类机构联名(李宁和敦煌博物馆)。联名是缺乏法律界关注的领域,今年联名现象暴露了许多法律问题,例如中国品牌和冒名品牌方签订联名合作协议而构成侵权,又如品牌间联名后双方就联名产品权属约定不清而引发纠纷。时尚品牌需要关注通过法律手段避免争议、解决争议。


(二)美国时尚法2020年发展分享

美国Nixon Peabody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尚法实务团队主席、美国Loyola Law School法学教授 Staci Riordan通过与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锦的对谈进行主题分享


Staci Riordan教授围绕时尚法的产生、自己的从业经历与新冠对时尚产业影响等主题做了分享。

Staci教授是时尚法领域的先驱Staci教授家里四代都在时尚界工作,她本人也在时尚产业的各个环节工作过,并长期负责一家时装公司的运营。她其间对商业合同产生的浓厚兴趣促使她去读了法学院,后来她成功将时尚产业与法律结合,开拓聚焦时尚产业的时尚法领域并在美国洛约拉法学院执教时尚法课程。

她指出疫情将时尚界许多初现端倪的趋势催化和加速。因为疫情导致的隔离措施,导致一贯依靠传统零售拉动客流量和收入的品牌遭受严重亏损甚至面临倒闭,但本身依靠数字市场进行销售的公司则做得非常好。进一步而言,传统零售思路十分看重实体店运营忽视了数字市场以及不同销售渠道间的整合,而疫情加速了其转型。不同品牌之间联名合作是疫情下品牌相互扶持的一种商业策略,但联名涉及到知识产权资产的归属和授权使用规则,再加上不同国家对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规定,时尚法律师可以在此领域提供细致的法律指导。另外,由于疫情导致居家办公,人们更倾向于购买舒适的和适合开视频会议的吸睛的Zoom上半身”,购买奢侈品的需求有所下降,时尚品牌们可以通过观察这些消费者行为的变化及时转向,结合品牌优势,打造新的创意点和盈利点,这也是疫情给时尚品牌带来的巨大机遇之一。

时尚品牌同样面临着疫情以外的决策风险。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包括美国正在进行的大选,会直接影响到时尚产业的供应链,企业应当准备多套方案应对调整。

对于希望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和品牌,在数字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应当明确自己的目标客户,他们在哪儿,正在经历着什么,如何通过与他们沟通建立起他们的品牌参与感,从场景、产品、文化等各个层面与目标客户“共情”对于今天的品牌获得成功至关重要。

 

第三部分 圆桌讨论

研讨会第三环节圆桌讨论,本环节以四个“新”(新常态、新机遇、新挑战与新规则)为主题,围绕“中国时尚DTC品牌出海所面临的新语境”、“线上营销的法律及合规风险管控”、“时尚品牌如何应对线下零售环境的衰退”和“从工厂、秀场到职场的时尚平权”展开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 新常态下的国际发展:中国时尚DTC品牌出海所面临的新语境

“中国时尚DTC品牌出海所面临的新语境”的讨论由浙江理工大学时尚与艺术设计法研究所外方所长丁文锦律师主持,参与该话题讨论的嘉宾有Bgraamiens品牌创始人曹婷女士,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arc Lieberstein,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Barry Benjamin,以及美国Alston & Bird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慧伦,四位嘉宾围绕该话题分别做了“中国品牌出海历程分享”、“美国商标确权、使用及品牌授权策略”、“跨境品牌在美国进行市场营销和广告推广”、“智能服装、新型面料或功能性配饰等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策略”的分享。


·中国品牌出海历程分享

Bgraamiens品牌创始人 曹婷

 

曹婷女士以个人品牌Bgraamiens切入从品牌名称、产品创新和品牌推广方面分享关于中国品牌在海外经营的经验。

在品牌名称方面,最为重要的是相似性问题,即怎样让品牌名不出现相似性问题,同时能让品牌名跟产品是有一定的意义上的相通。曹婷女士的品牌Bgraamiens则采用了较长字符,没有特别意义的字母组合来降低因相似性被驳回的概率。在产品创新方面,Bgraamiens采用特殊切入点,拼图图形不用传统的正方形、长方形,而是圆形、菱形;拼图色彩艳丽,难度高有挑战性,同时也加入如敦煌壁画等的中国元素,因而增强了用户粘性,拥有了品牌的粉丝群体。

在品牌推广方面,对于进军海外的中国品牌是选择第三方平台还是独立网站的问题,曹婷女士也给出了基于经验的分析。第三方平台与独立网站各有利弊。1. 第三方平台,以亚马逊为例,有较长的历史,美国的消费者对其有较高的忠诚度和认可度;同时它也是自带流量的平台,曝光率比较高,企业入驻操作简单,更加方便。但是其平台规则非常严格,品牌的自主性较小,且不利于二次销售,产生品牌效应的沉淀期更长。2. 独立网站的自主性较高,掌握客户信息,有利于二次销售,但对于公司的产品运营、品牌营销的要求比较高,且实现回报比较慢,风险较高。因此,品牌可以先从第三方平台开始,在达到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后,慢慢地转向独立站。


·美国商标确权、使用及品牌授权策略

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Marc Lieberstein

 

美国商标保护的方式与中国的注册取得不同。美国无需注册,使用就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即在美国,第一个在某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某一个品牌商标的人,就是该品牌的在美国的所有者和商标所有人。但是若是没有注册,只有实际使用,该商标保护只存在于实际使用的地区。与之相对,若是没有使用而获得了美国联邦商标注册,相关品牌的所有权将会在所有州获得。但如果注册后还没有使用该商标,则在执行商标权时可能会遇到困难,除非相关主体可以证明排除在尚未使用过商标的州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就中国品牌在美推广的几个需要注意的商标问题而言,首先,选择一个显著性极高的商标。其中可选择的商标有通用商标、描述商标、暗示性商标和任意性商标,但前两种并不受法律保护,最好选择暗示性商标和任意性商标,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创造出一个毫无意义的新词,然后赋予其品牌意义。其次,进行非常彻底的商标查询。所进行的“完整查询”,是所能做到的最全面的搜索,以确保没有其他人已经注册了该品牌商标。其作用是找出是否有在先使用者,如果有在先使用者使用同一商标时,在同一个地方使用该商标就会有涉嫌侵权的麻烦。最后,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美国有两种方式申请注册,意图使用和基于使用的注册。意图注册只要有注册的意图便可,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可实际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会确保没有第三方注册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但注册直到提交实际使用的根据才完成。基于使用的注册是基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而进行的注册,只要有该商标的使用根据,无论国内国外,便可申请注册。

在美国注册商标的有诸多便利和重要性。1. 注册是商标有效性和所有权的证据,一经注册,商标被推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性,变得无可争议,除非其变为通用商标。2. 注册可以在美国海关备案你的商标,美国海关将阻止第三方运出或者出口带有该商标的侵权商品。3. 注册还起到告知的作用当因他人侵犯你的商标权而提起诉讼时,在法院判定故意侵权成立时,你在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有机会获得到更高的损害赔偿和律师费。4. 注册商标还允许你阻止商标名在域名中被恶意使用,可以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UDRP),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张商标注册,确保其他域名所有人不会在他们的域名中使用该商标名。5. 在一国的商标注册可以成为该商标在另一国注册的申请依据。如果你在中国有商标注册,或者在一个其他国家有注册或者仅仅是一个你在国外提交的商标申请,无需在美国的使用,便可凭这个外国注册或外国申请作为在美国获得注册的基础,而后有五年的时间来证明在美国的实际使用。6. 注册商标后可以通过使用你的商标授权和销售产品来创造收入。虽然商标授权可以为商标所有人带来巨额利润,但授权之前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确保你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品牌认知度;第二,了解你的供应链;第三,了解当前市场,关注千禧一代和Z世代(95后)的消费群体的需求;第四,与授权代理商合作。

 

·智能服装、新型面料或功能性配饰等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策略


美国Alston & Bird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苏慧伦


苏慧伦律师以2020八大最佳智能服装切入谈论服装专利问题。这些智能服装有时尚服装、墨镜、瑜伽服、运动服装、袜子和泳衣等,大多与手机互联,带有感知、监测和反馈功能,与物联网紧密相关。这些智能服装又被称为电子布料,但其实质就是布料通过电子线与身体接触,感应身体变化。随即,苏律师又通过2015Sarvint科技起诉七间公司专利侵权一案指出,服装也存在有专利权。同时,苏律师点出,智能服装多为可穿载专利,但其所涉及的不仅仅为服装,还包括其他可穿戴的物品,如智能手表、眼镜、饰品、医疗器械;智能服装也不等同于潮流,其外观可能不时尚。

同时从2015年到2020年近五年来,可穿载专利技术的申请大量地增长。申请者除服装行业内的公司耐克等外,三星、谷歌、苹果和微软等科技公司占比较多;相较这些科技公司,服装行业在服装专利申请方面还是有一定距离。但在专利布局方面,目前申请的物联网可穿载专利中探测功能创新数量要多于服装特征创新的数量,其功能主要为探测、分析与无线通讯,且多与衣物和潮流品牌结合在一起。

 

·跨境品牌如何在美国进行市场营销和广告推广

Barry Benjamin, 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告就是商业言论,其动机就是希望他人购买自己的产品。美国《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但相较于传统政治言论与艺术作品,商业言论只能获得较低程度的保护。也就是说,在互联网时代,个人账户可以对任何话题进行讨论,但品牌账户就不可以对某个特定的电影明星、电视明星或者音乐家进行评论,否则就会有借助名人形象来吸引关注的嫌疑,除非名人获得报酬或者赞助后将自己与某些品牌关联。

在广告中,“宣称”是一种阐述,一般都需要证明。宣称若是客观、可证明的,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依据来支持;若宣称中含有夸张的成分,就无须提供依据或者实验来证明。

品牌在投放广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实。充分的证实、可靠的证实才能使宣称免于承担法律责任。2.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应当通过披露的方式解释一个特定的宣称、或限制一个特定的宣称。披露必须是清楚的、引人注意的、消费者不能漏掉的披露,要确保消费者肯定会看到免责声明中的所有内容。

商业言论不能侵犯名人的肖像权。名人或任何个人都有权控制其姓名、形象、照片、相貌、签名的商业用途。查克·叶格案与凯瑟琳·海格尔案警示品牌方在利用名人做广告时不要阻碍名人的收入来源,最好不要降低名人通过他们的形象尽可能多地赚钱的能力。如果要与美国网络红人谈合作时,可以按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名人)广告代言指南》与网红正式接洽。同时必须确保清晰、引人注目披露广告商与网红是否有任何物质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是通过标注“#”的方式体现的,比如#Ad或者##Spondered

就美国广告投放方面,第一,不管是什么内容,发布者都要确保其有发布的权限。第二,确保品牌账户是在进行商业使用、而不是个人使用。第三,确保遵守了授权许可要求。第四,与名人合作需要得到该名人同意发布他/她照片的同意函。第五,有任何涂鸦、纹身或任何音乐、艺术品在背景中的广告需要确保其没有跟其他品牌挂钩。第六,对于街景中任意出现的标志,广告方必须做出合法的选择、商业的选择,确定是否有必要获得准许,或者不去索要使用许可、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



二、 新机遇:线上营销的法律及合规风险管控



“线上营销的法律及合规风险管控”的讨论由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奚敏洁律师主持,参与该话题讨论的嘉宾有英国艺触咨询ARTouch Consulting创始人、《Vogue美容与服饰》等时尚杂志特约撰稿人、评论人肖朗、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琼、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立志以及右上角知识产权保护 SaaS 平台联合创始人田勇,四位嘉宾围绕该话题分别做了“线上营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明星主播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线上营销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直播带货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分享。



该环节主持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奚敏洁先简单介绍了与会人员,同时总结了目前线上营销的概况。奚敏洁律师点出,云上时装周、云展览、直播等线上营销模式层出不穷,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品牌营销的新战场,带来了新机遇。同时法律监管也应不断完善、从严,平衡两者关系成为了新的挑战。

 

·行业洞察 - 线上营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英国艺触咨询ARTouch Consulting创始人、英国V&A博物馆、Masterpiece Fair、上海西岸美术馆等国际文化艺术机构中文传播顾问肖朗(右图)


新机遇方面,线上营销的模式吸引了更广阔的的人群,也创造出了新的营销方式。针对疫情期间实体店关门的情况,V&A博物馆在微博上提出了闭馆不打烊的策略,在线上观看与模仿画作,发起了向经典致敬的海报模仿挑战,也与直播平台快手进行合作;而Masterpiece艺术品展览则采取小范围邀请制的线上展览,保持其社交性。新挑战同时也存在,艺术展览、拍卖会等无法在线上举行,其所包含的小众、私密和高级等特性无法完全在线上展示,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文化艺术行业,然后在线上形式保持其VIP体验将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明星主播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肖琼


目前在直播带货中,明星主播所扮演的法律角色目前还是有一定争议,是广告法上代言人,是售货员,还是身兼两种法律角色。实际上,其角色定位可以通过分析直播带货行为特征去分析。同时,经营者、品牌方以及广告发布者等也要承担一定连带责任,与主播的法律风险点是一致的。

从带货的行为性质看,带货行为明显是具有交易的性质。其流程为主播上线,介绍和推荐商品,提供商品的销售链接方便大家购买,同时伴有一套销售手段和话术。这就是商家向不特定的群体发出一个要约的行为,其内容非常具体和确定,然后消费者拍下付款完成了购买,双方都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这就是一个交易的行为。

明星与明星主播这两个概念应当作出区分。李佳琦和薇娅等专职卖货的属于主播明星,而明星主播是指本来没有从事主播行业,尔后加入行业成为一个主播,如刘涛和李湘等。广义上,“明星”可以是某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罗永浩和雷军等。在分析其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方面,对明星主播与主播明星需要分别进行论述。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代言人重点在于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而主播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是以商家的名义,其直播的重点就是在于介绍商品,提供商品名、用途、性能、主要成分和保质期等行为都是销售环节的一个部分,因此主播跟商场售货员的职业性质是一致的,而不是广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主播直播带货的性质不同,明星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介绍和展示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已是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同时需要注意,与商务代言人不同,广告代言人是一个法律角色。这类广告的性质也有一定争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是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所以其实广告与买卖可以在同一时间发生。

最后,在确定明星直播带货的性质以及明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后,更重要的是确定要遵守哪些法律,要规避哪些风险。直播带货既然是有销售性质和交易性质,就应该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广告代言人或者广告主,应遵守广告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法等等法律法规。

明星在直播带货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主播要审慎选择品牌商品和商家,尽量不销售不了解的和法律禁止的领域。商家和运营方则要对选择的广告代言人或主播明星有一定的道德约束。第二,要选择对环节把控较强的商家,要对产品的质量、商家发货速度、商家合作的快递公司有一定的了解,把风险较高的环节体现到合同。第三,对于明星来说尤其重要的是要了解自己已经代言的产品,即之前签订的商务合同里面是否有不得代言其他产品的条款。同时广告主也要注意审查。第四,主播要谨慎对待刷单和刷流量。第五,主播要正确使用话术,禁止虚假宣传和诋毁竞争对手。

 

·线上营销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袁立志

    在数据合规方面,线上营销的经典过程如下:品牌方将一批客户的数据作为样本,以此为基础训练算法模型,将该算法模型放到更大的数据库(一般为第三方的数据库),进行内群扩展,获得潜在客户,而且根据算法算出的整个精准目标客户进行精准营销,推送信息,促进目标群体消费。精准营销的过程涉及了三大类数据。第一类为样本数据,即品牌方的会员数据,此类数据通常在账户管理体系或会员管理体系;第二类为用户的精准画像数据,储存在第三方电商、社交媒体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等。这种对于特定用户精准画像数据是针对品牌方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的可能性,体现为分数值。第三类为用户的联系方式,是最为常见的数据,如中国用户的电话、社交媒体账号等。

数据来源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品牌自身的数据。首先,通过消费者入会注册会员管理系统获得,或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是最自然和最便捷的渠道,但它的劣势就在于,若会员数量基数小,因而产生的数据就会维度小,标签少。其次,从其他业务得来的数据,其中包括品牌方经营的其他的产品线获得的,也包括企业集团关联公司,如兄弟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获得的。最后,还可以通过爬虫的方法获得,是目前在互联网行业与新经济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手段,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二种,广告等营销渠道提供的数据。其提供数据容易,是比较理想的状态,可以减少线上营销的复杂程度。第三种,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但目前第三方数据提供产业内部良莠不齐,有垄断大数据的公司,也有只做营销工具的公司,以及数据聚合的平台。

数据来源渠道与获得授权存在区别。从某一个渠道获得数据并不等同于从这个渠道取得消费者的授权。要注意授权跟来源两者是分离而非一体的,有可能从广告方或其他第三方取得数据,而数据授权是由品牌方自己取得的。营销时要关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授权获得的渠道以及方式。

最重要的一点,是数据合规的核心。其核心有两个,数据授权和数据安全。数据授权和安全的最终落脚点都是要确保所拿到的数据的使用和交互都要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不能超出。如果超出,则要得到另外的同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要注意除了实在的法律责任之外,可能还会出现预期的风险,这对于时尚品牌这类品牌价值巨大的品牌杀伤力较大,可能超过单一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草案给线上营销带来了新变化。第一,个保法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把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从单一变成多元,从用户同意扩展到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等,但是在线上营销领域,目前还只能依赖于用户同意,少数的情况可能依赖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基础做梦基础,所以工作的核心仍为用户授权的管理。第二,共享数据需要单独同意。共享数据是指品牌方在处理数据时要将收集到的数据分享给第三方。按照原来的规定的话,共享只需得到用户在有关的隐私政策或协议里的同意即可,但是个保法草案要求用户单独同意共享数据,具体体现为单独授权文件或者页面上单独的勾选。第三,去标志化的信息在共享时也需要经过同意。第四,利用人脸识别进行营销可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个保法草案增加了公共场所安装的人脸识别只能为了公共安全需要的条款。新零售这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就会有比较大的限制,可能无法进行下去。第五,个保法要求加强数据的内部质疑,要制定规章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皆为个保法草案中的强制要求,对在华经营的外资品牌提出了较高要求。

 

·直播带货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 SaaS 平台联合创始人 田勇

 

 直播带货涉及两个行业,网络直播行业和电商行业。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这种消费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包括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甚至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从内容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欺骗性质的虚假宣传。欺骗性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观点欺骗消费者;第二种是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只有部分真实,并不是完全不存在,然后通过措辞来断章取义地引用使宣传的内容,表达不确切,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这个宣传方法,除经营者或主播对商品直接虚假宣传外,还存在一种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也会承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比如刷单炒信行为。要注意,在责任主体方面,构成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即直播带货行为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主播是否构成责任主体,取决于其是否为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接提供方。若为推荐,则只承担广告法中的责任。

 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言,它既可能发生在直播带货的“带”行为上,也可能发生在“货”的行为上。第一个“带”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内容形式是比较丰富,既包括直接展示这种产品的形式,也包括通过表演、制作有一定的内容进行植入的广告,或是直接是做成一种短视频,甚至是连续剧的形式进入植入式广告。因此凡在涉及到内容创作领域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可能基本上都会发生。比如音乐侵权、图片侵权、故事侵权、字体侵权、类电影作品侵权(视频素材、游戏直播画面)等。第二个,“货”本身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传统电商的侵权形式都会发生,如假冒注册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著作权、专利侵权行为,但相比较传统电商,直播带货增加了主播推荐的环节,增加了主播对产品是否侵权的注意义务。

 关于责任主体,基于当下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坑位费加提成),直播方作为销售渠道,货的供应方作为生产者,按照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播方构成帮助侵权,应该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商家还是直播渠道在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规避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明确最终的赔偿责任。直播渠道需要加强对商家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审查。商家应该要对直播渠道的直播内容提出合法合规的要求。最后,直播带货虽然在侵权行为上面没有新类型,但是其给追究侵权责任增加了难度。客服在线时间固定增加了侵权行为的取证难度,同时因直播平台无完善的知识产权投诉制度和主题披露制度导致其侵权主体披露难,投诉下架的难度大。

 目前仍需要监管部门对直播平台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今年中国广告协会在7月份发布了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答疑解惑

1. 问:如果主播只是单纯觉得东西好用推荐给大家是否算是广告?

答:田勇律师认为不属于广告法上的广告行为,因其并无广告主,主播与品牌方并无合同或利益往来。肖琼律师也表示认同,同时也提出要区别广告与大众传播。如果仅为毫无推荐,并无盈利目的便不可认定为广告,仅为大众传播;但是以品牌盈利为目的来推荐该产品,无论是否收费,也应算作一种广告行为。再次强调广告与大众传播的区别并不在于某一环节是否收费,而是整体来看其最终是否获利。奚敏洁律师最后补充道,广告推荐背后是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判断主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因此需要综合看待和分析。

2. 问:时尚和奢侈品产业与其他产业在数据合规上有何区别?

答:袁立志律师认为区别主要是数据更为敏感。时尚与奢侈品产业有更小众的群体,对其进行精准营销的用户画像需要收集更多的信息,其中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如财产情况、消费能力与习惯,因而对隐私保护的敏感性更高,用户的隐私保护服务要求可能更高,但与时尚产业传统的现实有一定落差,该缺陷对品牌的打击也较大。

3. 问:对时尚产业的服务平台方有什么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吗?

答:田勇律师表示平台方主要有两点责任。第一,平台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上的规定,直播平台也算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第二,平台参与宣传推广时,应按照广告法履行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主播发布的内容要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否则出现问题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 新挑战:时尚品牌如何应对线下零售环境的衰退

    

   本场圆桌会议由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尉柳明主持。美国凯拓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Gianfranco Finizio,乐高集团中国区法务总监江瑛,第一太平戴维斯商铺部经理李月,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倪龙燕四位参会嘉宾分别以“时尚零售巨头破产和关店潮:对时尚品牌到底意味着什么?”,“后疫情时代下品牌布局线下零售的商业与法律审思”,“后疫情时代下时尚品牌门店选址与市场趋势解读”,“结合民法典解读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为主题作了精彩的会议分享。



(一)时尚零售巨头破产和关店潮:对时尚品牌到底意味着什么?


        Gianfranco Finizio所在律所破产组的业务涉及各个行业,参与了大量的时尚品牌的破产业务,即“消费零售领域的破产”,较为著名的案例有American Apparel、Bluestem Brands,、Toys R 'Us、Gold's Gym。

通过消费零售企业破产的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美国的破产案件基本上与2019年全年持平。新冠疫情对时尚品牌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这些破产案例中,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领域是非必须消费品,包括诸多时尚品牌。

美国法上,申请破产有三种策略。一种是出售资产,另一种是重组,第三种是清算。破产清算是退出商业圈的过程,美国的《破产法》有两点很独特,其一是在如果债务人在一定的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了债权人或贸易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那么如果符合要求,法定要求实际上是允许追回这部分付款,并入全部的破产财产。这非常有利于陷入破产诉讼中的债务人。其二是在破产申请日期前20天内为破产公司提供货物的个人或贸易商,应当得到全额赔偿。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特殊债权人”继续为那些处境困难的公司提供货物,有利于帮助他们摆脱破产清算的危机。第一种资产出售是目前最受欢迎的。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资产出售可以使公司继续存续。重组则完全不同,也并不常见,债务人舍弃不良资产,然后围绕良好的资产进行整顿重组。最后一种是清算,这意味着公司会消失,无担保的债权人通常得不到偿付,是最糟糕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也不一定得到全额偿付。一切市场租约,都以低价出售,把换回的每一分钱放到整个的破产财产中。

商铺倒闭和知识产权处置过程呈现出了两大趋势及后果。第一个趋势是商铺的倒闭。而商铺倒闭后在申请破产时,债务人有权选择终止和保留租约。摆脱租约的后果是,房东越来越多的介入破产过程,提出诉求。第二个趋势是知识产权在财产出售中发挥的价值越来越大。债务人将知识产权资产剥离出来单独出售的结果是出现了专业且擅长接手这些时尚品牌的公司。当然,尽管以数百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知识产权资产来偿还债务是有帮助的,但这不是所有破产案例的灵丹妙药。

在时尚零售领域的破产趋势,Gianfranco Finizio指出零售领域的破产申请会继续增加,并仍将会看到知识产权资产的出售,和“资产负债表的重组”。但“自由落体”式破产(即毫无计划的被迫破产)将会越来越少,运营方式上的周转也将会减少。


          

(二)后疫情时代下品牌布局线下零售的商业与法律审思



乐高集团中国区法务总监江瑛针对后疫情时代线下零售发展进行了分析与法律审思。

线下零售的业态不但不会被取代,而且会强劲逆转,跟随逆转的是融合,线上线下零售方式的将会相互融合,相互赋能。疫情爆发前,线下零售仍占优势地位。爆发后,虽然线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这一程度上是消费者被迫在线上释放需求的过渡阶段。疫情过去后,很多消费者仍然会回到线下的场景。可以观察到的是,疫情平复后,各地的商场超市迅速开门营业,各地政府出台激励优惠政策。此外,线下门店依然具有线上零售不可替代的优势。“试得到,摸得到,体验得到”,是区别于线上销售的最重要的区别,尤其对于时尚产品而言是无法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替代的。很多企业转危为机,积极转变思路,开展线上化创新业务活动,应对转变继续赋能线下零售。消费者疫情期间消费习惯的转变也将进一步强化线上线下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

就后疫情时代下品牌布局线下零售会发生的变化而言,其一,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其二,从产品到企业到人,人们对线下零售的品质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销售生活方式应当体现生活理念,积极开展活动,对每一个客户做精准定位,更加重视客户本身,积极打造客群,进一步推进线下门店转型。门店在将来不再是交易的中心,而成为社群交易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三,精准市场的细分,下沉渠道,对不同需求的消费群体,构建不同的营销策略。在将来对于线下零售,商家将更多地向三四线城市下沉消费渠道,并对于当地的消费水平消费规模以及所在的商圈特征细分下的不同业态,精准定位消费者的需求。

就如何让公司法律人进一步赋能零售业务的未来而言,未来的线下零售布局无论怎样变化,品牌建设和客户维护永远是企业长久运营的关键条件之一。首先应加大品牌维权力度,为进军第一线城市保驾护航,在一二线城市商业业态日趋饱和的前提下,线下零售会更多地开拓三四五线城市。此外还要增强品牌教育力度,企业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对消费者进行品牌和商标知识的宣传,借助多种形式向公众解释什么是商标,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让社会和公众形成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的良好认知,让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融入家庭和学校。最重要的是积极关注数据合规,助力企业的数字化能力建设。数据化转型将线上和线下的服务打通,提供更具创新性的服务,更高效的运营模式。企业提高自身的基本数字化能力建设是转型前提,数据合规建设成为基本能力和基本制度建设最核心的一环。疫情凸显了以人为本的企业责任,放大了用户需求,放大了数字化转型,更放大了品牌保护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三)后疫情时代下时尚品牌门店选址与市场趋势解读




通过疫情之后相关前沿数据的分析,上海地区的品牌门店选址与市场趋势进行了呈现出许多特征。

消费市场逐渐回归常态的大环境,月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积极变化,说明了零售总额已恢复正增长。商铺租赁市场表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疫情对全市购物中心租金的影响仍在,租金仍在下降调整。二是购物中心商铺入驻情况有所好转,正逐渐走出阴影。三是城区供应全部延期。

不同行业的市场反应呈现出不同特征。餐饮、服饰及休闲娱乐为本季度扩张最为积极的三大行业;主流时尚品牌给予市场信心;休闲娱乐零售商逐步恢复常态;其他零售品,如美妆护肤品、便利店行业、国内家居及生活方式类零售商、新能源汽车也都呈向好态势发展。

未来线下品牌发展趋势上,餐饮市场、主流服装品牌与休闲娱乐类商户三类商户受疫情影响较大,便利店、儿童及亲子娱乐类租户、新能源汽车受到疫情影响较小。其中疫情加速原本激烈的餐饮市场竞争,但餐饮作为市场吸纳主力的地位并未改变;主流服饰品牌方面,潮流设计师品牌将会是未来的亮点;休闲娱乐类商户逐渐恢复,未来将更加重视体验感。其中便利店和中小型精品超市越来越受欢迎;儿童教育及亲子娱乐类用户的市场硬性需求强烈;新能源汽车商户基于行业红利,仍被看好。


(四)结合民法典解读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以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明确。

 第一,疫情及其防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180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做出了专门的界定。不能预见是主观要件,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客观要件。当三个要件同时满足便属于不可抗力。反观本次疫情爆发之迅猛,政府作出举措之迅速,最终得出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是属于不可抗力的结论。

 第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其一是客观上无法履行,民法典第590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有通知义务。其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主动解除合同。其三是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删掉了民法总则中的“非因不可抗力”,由此便解决了当不可抗力引发合同导致显示公平时是否可以运用情势变更条款的争议问题。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互不冲突。不可抗力本身是事件,情势变更是法律效果的评价,因此一个事件可以是不可抗力从而引起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从两个层面解释问题,不可抗力是事件客观的因,情势变更是效果的果。民法典第533条的修订,理清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第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等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时效的相应规定。

 

四、时尚平权的新规则:从工厂、秀场到职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万洪


研讨会第四个话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万洪教授主持,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副总经济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首席研究员兼副主任梁晓晖、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党支部书记兼系副主任、讲师李子瑾,全国无障碍督导员、威之群轮跑团团长刘峰,法学博士、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主任丁鹏,分别以“中国纺织服务行业海外投资性别平等观察”、“时尚是平等的吗?—— 对时尚产业的反歧视法审思”、“时尚无障碍:来自“最美轮椅跑者”的分享”、“平等之美:时尚反歧视的理论之维”为主题作了精彩的报告。张万洪教授指出,谈到美的时候,要注意到善和正义。时尚与反歧视有紧密联系,时尚产业职场背后并不像其看起来光线美丽。因此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都应当关注正义与平等。边缘群体的美如何实现。说时尚的时候,人们会遗忘这些,背后的血汗工厂。时尚平权将丰富时尚法的内容。时尚和平权的讨论,将会让这个议题变得全面、丰富、高尚和深刻。


·中国纺织服务行业海外投资性别平等观察


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副总经济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首席副主任 梁晓晖


性别平等是一个长期存在,形势严峻并且在不同时代体现出不同特色的问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亚洲地区血汗工厂主要集中行业在纺织行业,损失最大的是一线劳工的工人权益问题,而又因为纺织工业特点是劳动密集型,且工人多为女性,因此纺织行业与性别平等等问题息息相关。

如今,随着一带一路建议的提出,中国海外投资不断变多,流量与存量在世界范围内都属较多,如何让一带一路成为负责任的国际倡议,如何让作为一带一路参与者的企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海外投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性别平等与女性赋权解决方案,成为了主要的问题。经过三十年发展,我国服装产业布局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纺织产业向外转移,这种转移在全球有一个梯度,但是在我们国家自身也有一个转移的过程。自从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纺织行业向外转移进入了高速车道,其方向是从中国向转向中国周边国家,再转向世界其他强大的国家。一带一路参与者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造福当地居民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在外国的投资。

中国纺织工人联合会在推动职场女性性别平等有十几年历史,是国内推进企业内防止性骚扰的先驱,其工作逻辑最终是要贡献于生产力,贡献于员工成长,以及员工家庭成员的和谐与幸福。实践证明,在向企业推广女性权利保护、性别平等、反家暴等理念的过程中,企业一开始会有一些抵触,但当这些推行之后,企业主们都纷纷参与到其中来。纵观越南、缅甸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内部反歧视理念与机制,其平权思想仍有待进步,因此需要建立性别友好的企业管理制度。


·时尚是平等的吗?—— 对时尚产业的反歧视法审思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党支部书记兼系副主任、讲师 李子瑾


时尚产业/行业可能会对反歧视法的基础理论产生挑战,具体到关于歧视界定,歧视例外和合理区别对待的问题。歧视是指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实施的其效果或目的在于对基本权利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或有待的任何不合理措施。我们国家目前尚无统一的《反歧视法》。现在时尚产业中,或许存在对一部分人就业机会的不合理剥夺,或者在提供产品过程中,对提供产品、服务的提供人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

学理上,区别对待在例外情况下因具有合理性而不构成歧视,包括:1.基于特定工作内在需要而实施的区别对待;2.保护或援助的特殊措施(保护性措施、暂行特别措施)3.基于国家安全的特别需要;4.其他,如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基于宗教和世界观区别对待”

时尚产业/行业涉嫌多种歧视,包括较为显性和直接的性别、残障、健康、年龄、容貌歧视,也包括隐性间接的种族、宗教信仰、性倾向、性别取向歧视。时尚行业对容貌、年龄设置的障碍相对其他行业更突出,也应当在未来对其更审慎应对。

目前歧视的法律救济手段有限,需要加强,包括对直接实施者及其背后的资本力量进行规制,同时扩展公立救济扩展途径,以促进更加平等多元的时尚产业/行业。


·时尚无障碍:来自“最美轮椅跑者”的分享


全国无障碍督导员,威之群轮跑团团长 刘峰


全国无障碍督导员,威之群轮跑团团长刘峰女士一直从事无障碍倡导工作。她从残疾人对时尚的需求角度出发,引出了无障碍服装的研发这一主题。

刘女士基于自身以及其他残障人士的亲身经历与需求,提出残疾人群体对无障碍设备创新与美观设计的需要。她提出,无障碍服饰的研发能让人进一步独立、解放家人,还能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也能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的刻板印象,她在此呼吁时尚界关注残疾人群体的需要。

 


·平等之美:时尚反歧视的理论之维


法学博士、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主任 丁鹏

首先,法律人讨论美的着力点在于人之为人本身特有的技能,或者说灵魂能力,它包括真、善、美,法律人关注的是真之中的真实、事实,法律人关注的善是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律人关注的美是一种审美的感受,作为一种载体,美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引发人愉悦而又非功利的合目的性。因此,法律人要取得情理法的统一,而人本身又有知情意的功能,两者的交集,就是情。基于情感的感受,就是美。关于美与平等有若干推论或假定:品位无可争议,但美有底线和共同干;审美入迷、走向超验,但不是反智;美学需要公共讨论,正如关于平等的法学与政治学理论。美的现象并不总是“岁月静好”,艺术史不是单线进化,有复古、复兴,正义论也需要重新阐释经典;美即正义,但体现为艺术、时尚后,需要批判、反思商品拜物教的侵蚀。对于法律人来说,美的批评反思力量还在于,社会公众、文化,甚至法律都是有偏见的,对于权利不能平等实现的事实,需要美的表达。

   平等之美的立论,对于法律人和更多倡导者和实践者来说,它意味着两件事,一是塑造一种新的感觉,二是塑造更有人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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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时尚与艺术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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